陕西省残保金的怎么申报,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

2022-01-10 23:12 栏目:就业申报 查看()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规定:“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由财政部门和残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保障金和滞纳金,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全额缴入国库。”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释的通告》(陕财办综〔2017〕2号)规定:“一、残保金征收属期是上一年度,即本年度申报的是上年度应缴纳的残保金。”
 
因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为按月申报上年同期应缴数,税款所属期为上年同期,申报期限为“次年12月31日”。建议您在每月申报期内据实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则可能需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文章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原文链接:http://shaanxi.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41265&sysid=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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